关于开展2008年上半年度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

 

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411-2007,确保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%的设计标准,总站将于5月中下旬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
一、检查依据

1、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;

2、国家、行业及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、规范及规程。

二、检查范围

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正施工的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设计、审图、施工、监理、检测、材料、建设情况。

三、检查组成人员

本次检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,各区(县)质监站、建材监督站、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测站、市施工协会、市建设工程咨询协会、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、市检测协会、市建材协会节能分会及部分节能专家参加。

四、检查方式及日程安排

本次检查采用区县站检查、总站抽查方式,分二个阶段进行:

1.区县站检查阶段: 2008年4月28日~5月15日由各区(县)质监站、建材监督站对本辖区内建筑节能正处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进行梳理,并将工程清单于2008年5月17日前上报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。同时对这些工程进行抽查,抽查比例不少于10%且不少于20个项目(不足20个项目全数核查),并于5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报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。

3.抽查阶段:2008年5月中下旬由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根据区县站检查的情况,采用点名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,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监督抽查。

六、检查内容

(一)设计、审图

1.按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情况;

2.节能措施变更后的设计情况;

3.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审图及节能措施变更后的审图情况。

(二)施工与材料

1.是否按设计要求和现有节能技术材料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;

2.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[含进场时间、数量、规格、质保书编号、生产厂家(供应商)、检验时间、检验结果、报审时间等],各节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、施工记录。节能技术材料应提供质保书、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、现场抽样复试报告;

3.提供《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核验单》打印件情况;

4.提供建筑节能材料现场使用指导书情况。

5.如有变更,是否提供技术核定单并经审图重新审核通过。

(三)监理

1.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;

2.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材料报审表及资料审核情况;

3.建筑节能隐蔽工程、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的审核及监理记录;

4.建筑节能监理质量评估报告。

(四)检测

1.节能材料检测有效性、规范性;

2.节能材料检测报告;

七、检查结果及处理方式

检查结束后由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组织召开讲评会,通报检查情况。

对严格执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、节能技术规程,成绩突出的、质量优异的工程项目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;对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。

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和单位,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;本次检查结果将纳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优良和不良记录。

 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